发生了什么?
2023年12月22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BarnBridge DAO及其创始人同意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和解,解决了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指控和停止令。根据和解协议,DAO将返还近150万美元的数字资产销售收入,停止提供未注册证券,停止开发、维护和使用BarnBridge网站、应用程序和协议,停止运作SMART Yield合约,并采取措施阻止投资者向BarnBridge相关的加密地址进行新的存款。此外,每位创始人还将被处以12.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根据SEC的命令,BarnBridge用户可以直接在SMART Yield池中投资或购买SMART Yield债券,这些债券向用户支付收益。SMART Yield合约将用户的资产集中起来,用于交换由第三方借贷平台发行的加密资产,并产生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的利润根据用户持有的SMART Yield债券类型进行分配,高级债券持有者享受固定收益,初级债券持有者享受可变收益。如果池中的利息收入利润未达到高级债券持有者所保证的收益,初级债券持有者的资本将用来弥补差额。而如果池中的利息收入利润超过了高级债券持有者所保证的收益,初级债券持有者将获得额外的利润。
该命令涉及两个主要指控:一是BarnBridge DAO发行了未注册的SMART收益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5条;二是DAO导致Pools违反了《投资公司法》,因为Pools出售了SMART Yield债券,而这些Pools是未注册的投资公司。
什么是”证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SMART Yield债券(”公共结构性加密资产证券”)是未注册的固定收益票据形式的证券。SEC使用了Reves v. Ernst & Young, 494 U.S. 56 (1990)中的”family resemblance test”(Reves标准)来确定资产是否为票据形式的证券,但他们并未对Reves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根据Reves标准,首先假设票据是一种证券,如果票据与司法制定的例外清单中列举的类别之一相似,则该推定将被推翻。为了评估票据是否具有与非证券相似的”family resemblance test”,法律分析重点关注四个因素:卖方和买方的动机,分配方案,投资公众的合理预期,以及是否存在另一个监管方案,可以降低该工具被用来持续欺诈的风险。SEC在其命令中并未明确表示其认为哪些事实满足哪个因素。
此外,SEC没有提及池中包含哪些数字资产,也没有分析池中的数字资产本身是否是证券。相反,SEC依据的是”SMART Yield池中持有的唯一资产是投资证券”的说法,而没有指明池中的任何一种数字资产。
谁是”投资公司”?
对于第二项指控,SEC裁定Pools本身(不是DAO或任何团体)就是《投资公司法》第3(a)(1)(C)条定义的投资公司。该条款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业务,并拥有或拟收购价值超过40%(不包括已合并基础)的投资证券的发行人”。如果池中超过40%的资产是证券,那么”投资公司”必须在SEC注册。
SEC指控称BarnBridge Pools是”投资公司”,因为”SMART Yield Pools中持有的唯一资产是投资证券,持有的目的是产生的回报支付给SMART Yield Pool投资者,占每个Pool总资产价值的40%以上。”《投资公司法》(ICA)第3(a)(2)条将”投资证券”定义为”除政府证券、员工证券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非投资公司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外的所有证券,并且不依赖于投资公司定义的例外”。命令还称,资金池违反了ICA,因为”SMART Yield资金池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SMART Yield债券,这些债券本身以可赎回票据的形式充当固定收益债务证券,承诺根据业绩表现提供固定或可变回报。
对于SEC关于DAO的策略意味着什么?
这是SEC首次针对DAO采取的行动,因为DAO推出了SMART Yield Pools等产品,SEC认定这些产品本身就是”投资公司”。SEC还采取了新的立场,即”SMART Yield智能合约向投资者发行自己的加密资产作为债务证据”。
首先,SEC只是简单地指出池中的数字资产是”投资证券”,没有进一步分析,甚至没有指出池中包含哪些数字资产。尽管尚未进行正式的法规制定或国会指示授予SEC对数字资产的管辖权,SEC还是命令将Reves测试应用于新的DeFi活动。
其次,关于池中的数字资产类型缺乏透明度,延续了SEC简单断言所有数字资产都是证券的模式。SEC并未将最高法院在SEC v. WJ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中描述的测试应用于本案中的任何数字资产,以便声称它们是证券。而且SEC在如何分析数字资产是否为”证券”的方面并不透明,这给数字资产发行人和购买者带来了困惑。例如,BarnBridge DAO白皮书以DAI作为可以贷入池的资产类型,这是否意味着SEC会认为DAI是一种证券?由于SEC拒绝解释池中包含哪些数字资产以及为什么它们是”投资证券”,因此其命令对行业提供的指导非常有限。
SEC以前可能回避发布有关DAO协议的指导或执行,因为联邦层面对DAO的法律处理尚不清楚。但是一些州已经根据公司法标准深入研究了DAO和智能合约功能。例如,佛蒙特州承认一个名为”基于区块链的法律责任公司”(BBLLC)的公司实体。犹他州和田纳西州允许DAO在各自州合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LLC)。最近,怀俄明州允许DAO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去中心化非法人非营利组织(DUNA)的形式运营。在这些框架下,DAO必须遵守某些法律标准和义务,才能在这些州作为企业运营。但是,在联邦层面,没有类似的法律来定义DAO的责任。
命令中另一个有趣的部分是所描述的补救措施:DAO同意停止支付”包含BarnBridge网站、应用程序和协议的智能合约的开发、维护和使用”费用,并”停止运行SMART Yield合约,并采取必要措施对控制器进行重新编程,以防止投资者在BarnBridge相关的加密地址中进行新的存款。”虽然BarnBridge同意这些补救措施,但他们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DAO从技术角度根本无法采取此类行动,将会发生什么。
BarnBridge案可能表明,SEC可能会将重点转向DAO等其他基于智能合约的功能,并使用Reves标准提供支持。在没有国会指令明确规定SEC对数字资产的管辖权的情况下,SEC正在利用将每一个论点都提出,并”看看哪个会被采纳”的方式,以确定最终在法庭上会得到支持的是什么。